置书记长一人、书记四人,由议长选请督抚委派,经理局中会计及一切庶务。”议长只能提名,委任权却在督抚,便于其通过委派人员来控制议局的内部日常活动和工作。遇有争议,议局既难于发出不利于督抚之文电,也不易进行不利于督抚地调查。 林广宇煞费苦心,将此条改为“办公处人员均由议 ,以本局议员之多数议决,报督抚备案。”这样一公处便听命于议员全体,真正作为议局的内设服务机构而非督抚埋下地定时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