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河罚俸一年; 康熙十五年再次规定凡是堤防被冲决,责任皆由修守两方共同承担。并对黄河半年、运河一年期内发生冲决,作更严厉的处分,增加了革职、戴罪修筑、停俸督修、工完开复(遣走)、降级罚俸等处罚细则,尤其提到凡隐匿不报者罪加一等。 这些河工的规定可以说是详尽已极,只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实际施行的过程中,河工上下官员相互勾结,欺瞒隐匿之事屡有发生。康熙三十五年六月,河南祥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