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十三章局中局 有清一代极为重视河工,从顺治年间起对河工事务就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工程报价、验收直到维护,包含了各种的处罚措施,其中有两条是这样规定的: 一、一年内冲决,管河同知、通判降三级调用;分司道员降一级调用;总河降一级,留任;异常水灾冲决,专修、督修官员停俸并修复。 二、堤防被冲毁,而隐匿不报,管河同知等官降一级,分司道员降一级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