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78章(9 / 18)

痛苦,在痛苦中等待自然到来的死亡,才能够得到最终的解脱。

我认为,生命权既然是一个“生”的权利,就应当包含在一定的条件下选择“死”的权利。

这就是有限的生命支配权。这不是说轻生是合法的,人没有选择自杀的权利;但是,到了身患绝症,临近死期,正在遭受“生”的极度痛苦而又不堪忍受,医务部门也予以认可的时候,人选择宁静、有尊严的“死”,应当符合生命权的定义。

这样做,才是对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