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一十一章对东印度公司的瓜分预案(6 / 17)

各国没有直接继承人的时候,必须将公国移交到东印度公司的手中管理,同时拒绝了养子可以作为法律继承人的古老法律。

东印度公司根据大贺胥的主张,先后吞并了萨塔拉、格浦尔、詹西等国,一些王公的头衔也被总督府取消,他的供金也被削减,甚至停止支付。

在整个大贺胥的时代,将近三分之一的土邦被直接划分为了东印度公司的直接管理中,失去了王公这个中间商赚差价,东印度公司对农民的剥削更加的严重,而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