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都是犯法的,尤其是在古代,对于人贩子的处刑极为严厉。 根据陈律第三章第五篇第三十九条,“凡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者,死罪。” 人贩子和杀人放火,奸**子者放在一起量刑,足见贩卖人口的罪名之重。 第三十九条第二补充小条上面也写的清清楚楚,但凡贩卖的不是自家奴婢或下人,处磔刑,磔刑即处死后肢解,不管是卖者还是买者,都难逃律法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