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娶为妾。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女为妾。奴婢女不得私嫁与人为妾。义父不得娶义女为妾。品官不得娶娼及良家女为妾。奉命出使不得中途娶妾……等等。 在大明初年,商贾之子女算是贱民,纳她们为妾,没有说什么。不过到了明末,特别是万历年时,商事大兴,商人地位极为提高,商贾之女,己经是正牌的良家女子了。 明律规定品官不得纳良家女子为妾,怪不得黄思豪有此忧虑。特别是现在自家儿子官运越来越佳,前途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