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二十一章 那之津条约(6 / 13)

航行权,大渝国战舰和船只在内河受到攻击将被视为战争行为。

第六条,大渝国在那之津驻军一切费用由倭国承担,那之津一切未经大渝国批准之倭国岛民限期三个月被全部离开那之津,城内一切建筑及其物资俱为大渝国财产。

第七条,倭国城池允许青州银行入驻,同意国内交易使用大渝国货币,给予大渝国商人最优惠会待遇,不得征收任何税款。

接着,下面还约定了倭国偿还战争赔款的时间,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