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民族血统,不管其职业如何,方能为德意志国民。因此犹太人不能为德意志国民。 第五条,凡在德国的非德意志公民,只能视为侨民,应受治理外国人法律的待遇。 第六条,只有德意志公民,才能决定德意志国家的领袖和法律的权利。因此,我们要求一切公职,不管何等种类,不管它是联邦的,还是各邦的,或是市区的,必须由德意志公民担任。我们反对腐败的议会制度,因为议会政治只根据党派利益,任用私人,而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