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官建议此次招抚,可行先易后难,先小后大之策。” 明朝为避免出现地方尾大不掉,难以监管之事,将一省的事务细化,分别设立布政司,按察司和都司。 三司平级,相互监管,互不统属。 布政司管民政,长官为布政使,这官相当于后世的高官兼省组织部部长,再兼省财政厅厅长。 按察司管刑狱与考核,长官是按察使,这官相当于后世司法厅厅长兼公安厅厅长,再兼检察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