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了这种习性。 大宋禁止官员狎妓,更像个有名无实的书面规矩。 在大宋,官员与妓女的过分亲昵之举,当时叫做“踰滥”,属于“赃私罪”。 按照宋仁宗赵祯康定元年的一项立法,官员“若只因宴饮伎乐祗应,偶有踰滥,须经十年已上,后来不曾更犯罪,并与引见”。 在法纪严明的情况下,宋代官员只要“偶有踰滥”,除了受责罚,政治前途也基本上完蛋了,须十年以上没有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