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2章:完胜!(7 / 20)

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如果公孙明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解析:重点是主告方:公孙明,与被告方:江哲,即是我,签订的属于‘类不可能发生的事实’。”

“【3】:我与公孙明签订的条件是由公孙明与我议定的,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倘若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