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之一。 建文五年十月初一日,制定军功袭职例;凡军官舍人,旗军余丁,或自愿报效,或选令征进新军,曾历战功升授职役亡故者,由其子承袭,无子者,由其父兄弟侄受袭。职役小者,俱准承继相等的职事,而义子女婿不准承袭。若先前不曾立功,就职后也无战功的亡故者,不许承继其职。 指挥、千户、百户子弟有功,先已升至指挥、千户、百户,后有征进新军有功升职者,准予袭职,不曾征进者则不许承袭。致仕官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