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胜利,犯罪事实清楚,且本人供认不讳,依照龙国法律第三百八十条第五款第二项,依照十五条第七款第一项,依照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 “判决如下:孙胜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千六百万元。”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点五亿。” “犯盗取国家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点二亿!” “犯组织黑社会罪,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