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章(2 / 12)

与大清民律亲属法草案相同,只是删去了极少数民国绝对不能用的条文。

北洋政府的民法草案基本沿续《大清民律草案》,其法律条文中也没有出现妾的字样,却仍有“嫡子”、“庶子”的法律规定,无疑默认了妾制存在的合法性,默许了妾的继续存在。因此民国民法对纳妾的明认与默许导致社会纳妾之风仍然盛行,社会各个阶层无不充斥着蓄妾家庭。

但幸好《大清民律草案》并不是《大清律》这么早的法律,现在到也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