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要经过四个步骤,即放告、准驳、审理与覆审;只有完成这四个步骤,一件诉讼才算完结。民事案件的放告都是逢三六九日才会接状子,除此之外的日子,官府皆不受理。 有清一代的司法制度沿袭前明的“慎刑”原则,为防止审案官员滥用刑罚,清廷是制定出了十分严格的复审体制,即徒刑以上的案件需要经过按察司和刑部的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可执行相应的刑罚。 与复审制度同时进行的,就是更为严苛的官员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