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章:知己之弊而练兵(3 / 23)

国后采纳谋士刘基建议,立“军卫法”,在全国建立卫所,控扼要害。中央设大都督府。

洪武十三年改为“五军都督府”,即中、左、右、前、后军五处“都督府”,为朝廷最高军事机关,掌管全国卫所军籍。而征讨、镇戍、训练等则听命于兵部。遇有战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调军,任命领兵官,发给印信,率领从卫所调发的军队出征。战争结束,领兵官缴印于朝廷,官军则各回卫所驻屯。

这种“统军权”与“调军权”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