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这个时代朝廷税收最重要的一环,马仲英提出了重修盐税的法桉,经过中书省官员共同协商后,新的盐政条例共有七项三十九条。 其主要内容:第一条规定百姓可自由买卖,私人制盐须得政府许可,私人所制之盐须存放在朝廷指定的仓坨。由朝廷统一管理,以防私运,盐非经朝廷准许不得向清军占领区输出。第二条废除盐商专卖之“引岸制”,实行就场征税,盐场以其产盐数量为标准。第三条盐的场价由制盐人代表按照盐的等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