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卷二十一定骂人者笞一十,同卷有言部民骂本属知县按杖一百减三等论。孙恩在街上骂人,在县衙骂了本县,可适用这两条? “《大明律》卷二十定以他物殴人,成伤者笞四十。孙恩叫人打人,致人受伤,难道不该按此条论事? “本县念在你孙家是乡里望族的份上,权将这数罪减得只剩下杖二十、枷号三日,你孙杰可是还有不满?” 胥文相在说出这些法条的时候气势在不断攀升,更是在最后用一个问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