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的律法里对军器的管理甚严,对民间私造,使用和畜藏军用的武器和弓弩都进行了极大的限制。 《宋刑统》里明文规定了各类军器的使用范围和私蓄兵器的处罚。 像弓,箭,短矛,刀,枪等民用版武器虽然属于非禁的范畴,但也对这类武器的长度,重量和规格规定出了控制性的标准。 比如朴刀规定了刃长不能超过二尺,具弓拉力不能超过一石。 当然,上有政策,下游对策,民间那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