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限制纳妾之人数; 第二是开放宗室从业之禁,犹如开放四民之禁一样,准许宗室从事农、商、匠、士,使其有助益于社稷; 第三是严查假冒之宗室,禁绝乱收子女之象以及擅婚之象; 第四是规定朝廷支出宗室供养之俸禄一定比例为永例,无论将来宗室之数如何庞大,只按照此比例分配宗室开支,若宗室过于庞大,而宗室开支按比例增加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