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4章李辉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去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不特定。 有三个层面的理解,一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