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朝,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下面的案件初审之后,送交刑部负责复审,都察院监督和督察,有时候也参与审案,大理寺则是复核大案和要案的审理的卷宗。 大理寺的作用在“三法司”里是最后一道门槛,掌握大案、要案的批驳之权,当然如果案子到了大理寺审定之后,没有问题,那基本上就是终审判决了! 当然,这是封建社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便是大理寺的案子,皇帝也是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