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过分强调传统,法律精神较为保守。于是,大多数法官对法律仍态度保守,适用遵循先例原则较为严格,法律灵活性较少。而在美国法官在适用先例和法律解释这些方面较为开明,只要社会需要,就会毫不犹豫的推翻先例,创造新的法律规则。并且美国法院对先例、对制定法条文上,都有司法解释的权力,这种解释往往造成判例规则和法定条文含义具有极大的伸缩性,所以有更大的弹性空间。 如果是在美国被人提起诉讼,他的转圜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