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公约共包括16条主要内容,它对救助遇难海船、内河船以及报酬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对他国遇难船只及人员进行搜救,提供必要的援助,并在各国的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情况下,应批准其他缔约国的救助单位为了搜寻发生海难的地点和营救遇险人员而立即进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 公约的附则对搜寻救助的组织、国家间的合作、搜寻救助的准备措施、工作程序和船舶报告制度等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