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肯定还有一个是跟华夏高科类似的方案。然后还有俩其他的方案。这样以后他们到了法庭上就可以辩解说,明明他们有跟华夏高科一样的方案可以选。但是他们没有选,所以最后实际上他们选择的只是有点相似。但是实际上并不一样的方案。这样一来不就有借口了么?不就有空间来给律师发挥了么?而在另外一方面,回头如果这么一个方法不太行的话,他们还可以再上诉以及反诉,再辩称华夏高科的滑动解锁的设计太过于“显然”,不应该让其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