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王吉昌,保人王吉业。’’ ‘立信约人王坝,今将自己三子王金情愿嗣于同族兄弟王贤为子,恐口无凭,立此为证。永乐十年元月元日,中人王吉昌,保人王吉业。’’ 身为户房书吏,这样的文书自然信手拈来,王贤拟好三分文书,又起草了另外三分文契,以避免日后出现继子争产: ‘今王介为王贾、王贵兼祧子,若王贵另有所出,则王介不可继嗣,然亦有奉养兼祧父母之责。中人王吉昌,保人王吉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