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案件。 是一个人,使用了心理暗示的手法。 其实杀人现场并非密室,而真凶假装,是第一个发现现场的人,而暗示大家门是锁住的,然后自告奋勇,去撞门,令在场的人,误认为,这门是被撞坏的。 但显然,这种案例,并不是适合,面前的这件暗自。 因为事发地有监控录像,除了卡娜自打门内出来以外,根本没有任何人,从那扇门再出来。 所以这个案子,可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