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我主张的并非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理由?一,我的当事人当时正处在被一个跆拳道高手痛殴的状态。二,杀人的凶器是被害人家里的一只普通的玻璃烟灰缸。三,被害人是前额头受到撞击,并非后脑。”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的被害人根本就不可能及时分辨出自己挥舞烟灰缸后所能得到的是怎样的后果。他只是在遭受到生命威胁的情况下,所做出来的一点求生本能而已。所以,这,才是我的主张。” 花若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