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八章 关键性证据缺失(2 / 18)

「李四作为饭店老板,以0元购置麻袋里的狗,指使王五对其进行杀害,可中途听到人的惨叫声,却未加制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五作为厨师,听从李四的指令杀狗,同样在听到人的惨叫声后,未加以制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从犯。

「故此,我方建议对李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王五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赵百亲又接着指控道。

全程昂首挺胸,神情充满了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