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朝在官制上,司法、军队、政务,分设三司衙门,这是分权,防止一家独大,尾大不掉。在朝有,又设三法司,刑部主掌审判,大理寺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假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刑部和大理寺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三法司之间职权分离、相互牵制。 然而,有些重大案子,或者谋逆、妖言惑众、为非作歹的重大案件,另设锦衣卫,主动查缉,防患于未然。可锦衣卫凌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