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危害有多大,尚是未知数,使得地方官有机会瞒报,朝廷如今对于旱情尚未有清醒的认识。 弘治十一年,大明朝廷对地方报灾实际上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夏灾不得过六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若所司报不及时,风宪官徇情市恩,勘有不实者,挺户部参究。” 但是,这条命令并未有严格执行。因为这个时代,地方的消息要传到皇帝那里,关卡太多。 百姓首先要将事情奏报到里正或者是县衙六房书吏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