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所书一共有三条政令。 其一为农田水利法: 派出专门的官员去各地掌管此事。 凡吏民能提出土地种植方法,指出陂塘、堤堰、沟洫利弊,且行之有效,可按功利大小给奖。 其二为募役法: 废除原来的民户需要承担力役、杂役、军役等徭役。 黄巾军治下全部采用雇人应役的办法,雇员所需经费,由按户分摊。 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豪强、地主、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