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允诺,永世向倭国称臣纳贡,每岁上贡布匹五十万,粮百万石,银二百万两。 第二:大明允诺,割让浙江之地给倭国,以作为两国世代友好通商之需。 第三:大明允诺,允许倭国人前往大明境内经商,大明朝廷官府必须对倭人加以保护。 第四:大明允诺,凡倭国人在大明境内犯法,一律移交倭国处理,大明不得擅自加以治罪。 第五:大明允诺